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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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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事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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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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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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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信用處、市州局信用科、縣市區信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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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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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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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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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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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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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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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事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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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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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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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信用處、市州局信用科、縣市區信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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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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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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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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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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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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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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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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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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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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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信用處、市州局信用科、縣市區信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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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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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即時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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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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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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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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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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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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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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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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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信用處、市州局信用科、縣市區信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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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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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住所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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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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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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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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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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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銷企業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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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市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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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管理條例》
第6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35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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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市場監管局規直打傳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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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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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事項、公示信息、、重大事項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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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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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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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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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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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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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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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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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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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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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品名、單價、計價單位等要素是否齊全。
2.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計價方式是否齊全。
3.商品在銷售時是否使用標價簽或標價簽遺失。
4.收取費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務的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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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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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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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節假日、重點時段開展市場隨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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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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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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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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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交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教,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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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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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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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者是否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2.經營者是否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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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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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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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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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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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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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第四項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書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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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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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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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2.是否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3.是否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4.是否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宇、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5.是否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6.是否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7.是否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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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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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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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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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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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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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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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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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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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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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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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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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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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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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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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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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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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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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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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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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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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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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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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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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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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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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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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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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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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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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如:某藥品經營企業為向 某醫院銷售藥品,暗中給予該醫院藥品采購人員銷售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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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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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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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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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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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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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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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
(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第四十三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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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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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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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是否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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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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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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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該項工作執法權授權抽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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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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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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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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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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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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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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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萱者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第1條所列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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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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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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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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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進行違法有獎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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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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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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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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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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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獎銷售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2.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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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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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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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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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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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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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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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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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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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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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實雖然真實,但僅陳述部分事實,容易引發錯誤聯想的誤導性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破壞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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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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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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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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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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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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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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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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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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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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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 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應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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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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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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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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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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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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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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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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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網監處、市州市場監管局網監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網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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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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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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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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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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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報刊、期刊等媒體的廣告行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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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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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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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廣告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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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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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廣告媒體單位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2.檢查廣告媒體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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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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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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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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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申請人的廣告行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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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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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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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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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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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主體資格是否有效;
2.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
3.是否存在未經審查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情況;
4.是否存在廣告批準文號已超過有效期或產品注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被撤銷、注銷,仍繼續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情況;
5.是否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方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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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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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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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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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廣告行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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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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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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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廣告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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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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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2.檢查廣告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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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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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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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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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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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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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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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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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情況檢查;
2、產品質量情況檢查;
3、產品標識情況檢查;
4、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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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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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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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質量狀況、上級要求、社會輿情、投訴舉報等進行評估,省、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在轄區內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監管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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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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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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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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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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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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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產品對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執行,通常包括:
1、營業執照情況檢查;
2、專業技術人員情況檢查;
3、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情況檢查;
4、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檢查;
5、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檢查;
6、產品質量情況檢查;
7、產業政策情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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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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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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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級檢查20%、市級檢查30%、縣級補充全覆蓋的原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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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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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級和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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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八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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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州)、縣級相關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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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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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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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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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
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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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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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級和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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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并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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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市(州)、縣級相關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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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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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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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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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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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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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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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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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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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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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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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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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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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2.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3.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4.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5.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6.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督檢查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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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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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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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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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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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即校外供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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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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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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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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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2.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3.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4.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5.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6.對學校食堂、校外供餐單位等風險等級為D級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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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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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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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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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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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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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經營者資質、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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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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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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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2.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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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餐飲的食品安全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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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級和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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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對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組織專項檢查,開展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食品安全協管員協助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信息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并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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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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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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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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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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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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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餐飲的食品安全行政檢查
每年度開展不少于2次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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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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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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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八)項、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六)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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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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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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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用農產品貯存、食用農產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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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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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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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開展不少于2次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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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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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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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項、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四)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
(五)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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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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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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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舉辦前報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履行抽樣檢驗、統一銷售憑證格式以及監督入場銷售者開具銷售憑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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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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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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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用農產品開辦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用農產品開辦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用農產品開辦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用農產品開辦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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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殊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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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
部門(市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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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第一至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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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處、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科室、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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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
生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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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十八條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冊備案要求執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輔料管理等情況。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當包括原料前處理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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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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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
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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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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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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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
部門(縣
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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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第一至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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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處、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科室、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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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
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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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情況。
第十八條第二款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實、標簽和說明書核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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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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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
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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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鹽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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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設區的市級或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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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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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處、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科室、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相關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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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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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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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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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
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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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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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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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使用本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或者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條第三款 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承擔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轄區內市場監管部門任務分工,并分級負責實施。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開展的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還應當同時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好重大活動、重點工程以及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區域、領域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依法從事許可活動實施證后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證后監督檢查由實施行政許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并說明檢查的任務來源、依據、內容、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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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特設局、市州局特設科(處、局)、縣局特設股、市場監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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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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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常規監督檢查項目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常規監督檢查項目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專項監督檢查項目表》《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以及特種設備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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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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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送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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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性的,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確定轄區內市場監管部門任務分工,并分級負責實施。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證后監督抽查計劃和實施。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許可,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證后監督抽查計劃和實施,但不得與省級部門重復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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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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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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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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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特設局、市州局特設科(處、局)、縣局特設股、市場監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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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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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專項監督檢查項目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以及特種設備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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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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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送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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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性的,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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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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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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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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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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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購銷領域、加油站、眼鏡制配場所、集貿市場等在用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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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在用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是否有完善的計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備專(兼)職計量人員;是否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是否存在使用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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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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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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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抽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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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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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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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第十八條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十九條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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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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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含計量授權檢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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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含計量授權檢定機構)的人員情況、標準情況、機構管理情況及工作運行情況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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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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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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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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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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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第十八條
《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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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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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有關單位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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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計量單位使用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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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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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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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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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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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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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第十八條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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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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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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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凈含量標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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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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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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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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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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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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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第十八條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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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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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準獲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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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獲證企業是否持續符合型式批準條件,具有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是否存在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行為;是否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仍出廠;是否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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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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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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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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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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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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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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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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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是否按有關標準和實施規則的要求標注能效標識;使用的能效標識是否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注規定(包括是否符合網絡交易產品能效標識展示要求);是否辦理能效標識備案;是否存在偽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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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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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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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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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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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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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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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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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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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是否按有關標準和實施規則的要求標注水效標識;使用的水效標識是否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注規定(包括是否符合網絡交易產品水效標識展示要求);是否辦理水效標識備案;是否存在偽造冒用水效標識或者利用水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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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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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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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能源計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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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設區的市級或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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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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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市州市場監管局計量科、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計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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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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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列入《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產品是否按有關標準和實施規則的要求標注能源標識;使用的能源標識是否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注規定(包括是否符合網絡交易產品能效標識展示要求);是否辦理能源標識備案;是否存在偽造冒用能源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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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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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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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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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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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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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標準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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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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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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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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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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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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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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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二款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第二款 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應急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第三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復制有關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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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認證認可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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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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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機構持續保持資質認定條件的監督檢查;
2.對機構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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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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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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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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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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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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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實施)
第五十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11月14日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7月3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認證〔2019〕102號)(2019年5月14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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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認證認可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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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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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活動及結果合規性、有效性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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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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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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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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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執業行為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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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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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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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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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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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執業行為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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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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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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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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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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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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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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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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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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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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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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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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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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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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