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3-093359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3-09-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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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湘商改辦〔2023〕2號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州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 《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9月5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行為,進一步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根據抽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管理行為。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市場監管領域全局性工作。相關部門要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理念貫穿到各監管執法領域中。 第三條 相關部門要按照全面覆蓋、規范透明、問題導向、協同推進的總體要求,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增強經營主體信用意識和自我約束,實現由政府監管向社會共治的轉變。 第四條 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的行政檢查事項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未列入抽查事項清單的事項,按照現有方式嚴格監管。 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置。 對通過監測途徑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在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時,要貫徹“雙隨機、一公開”的理念,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查行業、抽查區域及抽查比例,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第五條 統一監管工作平臺。相關部門統一使用湖南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工作平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確保監管過程全程留痕和抽查檢查信息的共享應用。 第六條 公示平臺。統一監管工作平臺產生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計劃、抽查檢查結果信息自動共享交換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互聯網+監管”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對暫無法通過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的抽查結果可通過專業抽查系統和部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相關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牽頭單位,應對相關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行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考評,并負責以下具體工作: (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編制《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 (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和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中的“一般庫”(包括:企業對象庫、個體工商戶對象庫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象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督促同級相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中的“專業庫”(指各部門在抽查工作中所需的各專業檢查對象庫)。 (三)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和管理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庫。指導、督促同級相關部門分級建立和管理執法檢查人員庫。 (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制定抽查工作細則。 (五)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建設監管工作信息化平臺。實現涉及各類雙隨機抽查依托公示系統統一進行。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雙隨機抽查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實現全過程留痕。暢通數據歸集路徑,確保各類專業性抽查檢查結果及時有效歸集至相應經營主體名下。 (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制定、管理、實施和公示各級部門聯合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指導、督促同級相關部門制定、管理、實施和公示各部門的部門內抽查工作計劃。 (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總局的部署,組織、指導、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其他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相關部門負責以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具體工作: (一)建立、調整本部門“兩庫”(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 (二)制定本部門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并公示。 (三)制定本部門實施年度隨機抽查計劃工作方案,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 (四)根據上級和本地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名單(規定由上級抽取派發的除外),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含上級抽取派發的)隨機匹配。 (五)將抽查情況、查處結果等信息錄入抽查平臺并公示。 (六)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部署,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完成其他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一單兩庫”建設 第十條 建立抽查事項清單: (一)抽查事項清單分為各部門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 相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本部門的抽查事項清單。各部門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類別、抽查事項、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檢查主體、檢查依據和責任部門等。 各級雙隨機辦(商改辦)統籌建立本地統一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聯合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領域、檢查對象、抽查事項(各部門的抽查事項)、檢查依據等內容。 (二)清單中的隨機抽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 (三)各部門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制定后,交由本級雙隨機辦(商改辦)管理員錄入抽查工作平臺。 (四)抽查事項清單的調整。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實際情況對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公布調整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 (一)統籌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等方式,各級各部門在監管工作平臺分別建立與部門職責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 (二)在監管工作平臺中檢查對象名錄庫分為一般庫和專業庫。 一般庫由企業主體庫、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庫和個體工商戶主體庫組成,由湖南省市場監管局提供,數據自動更新; 專業庫分部門進行建設維護。各省級部門負責提供(提供數據標準結構和數據),交省級系統管理員維護(省級部門定標準,數據內容由各級各部門負責)。專業庫建庫后,未實現數據實時對接的檢查對象的更新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各部門管理員具有本部門專業庫的數據新增、修改、刪除權限。 第十二條 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 (一)統籌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抽查檢查專業性。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抽查,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對執法檢查人員庫進行動態管理。 (二)按照監管工作平臺分級管理要求,各部門的部門管理員可以自行維護本部門的檢查人員名錄庫;檢查人員的所屬單位調整由各級系統管理員進行維護。 第四章 抽查工作計劃制定 第十三條 年度抽查計劃分為部門內專項抽查計劃、部門內綜合抽查計劃、跨部門聯合抽查計劃。 第十四條 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要根據相關部門工作要求和相關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要涵蓋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并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部門內專項計劃制定時應明確每項抽查任務的抽查任務編號、抽查任務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抽取比例、責任機構和實施期限。 部門內綜合計劃在形式上與部門內專項計劃基本一致,區別在于需明確每項綜合任務的發起機構(指處室、科室等)和參與機構,以及各機構的抽查事項。 部門聯合抽查計劃由各級雙隨機辦(商改辦)統籌制定,在制定時應科學確定部門聯合抽查的事項和發起、參與部門,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計劃中每項任務的發起部門負責將該項任務的具體信息錄入到抽查工作平臺,任務具體信息包括抽查任務編號、抽查任務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的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抽取比例、實施期限。 第十五條 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應當考慮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檢查和執法擾民。 原則上同一經營主體在一年內被抽中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次數不超過2次,重點檢查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統籌制定本部門的部門內年度抽查計劃(包含部門內專項計劃和部門內綜合計劃),省以下部門需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省以下雙隨機辦(商改辦)于每年1月底前統籌制定本轄區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并報上一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備案。 年度抽查計劃可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調整時間為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五章 抽查實施方案制定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各業務機構按照已公示的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中涉及本業務條線的每項任務,制定每項任務的實施方案。要按照一項任務一個實施方案的要求,于該任務實施抽取名單前錄入監管工作平臺。隨機抽查任務實施方案要明確以下內容:抽查任務和目的、抽查對象和比例、抽查事項和內容、檢查機構和具體分工、抽查時間和方式步驟、抽查結果情形和結果處理方式等。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應根據抽查計劃,在實施方案中按照信用風險等級設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對于低風險檢查對象和守信經營主體,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對高風險檢查對象和失信經營主體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九條 部門聯合抽查實施方案由任務發起部門負責制定并錄入監管工作平臺。發起部門在制定部門聯合抽查任務實施方案時,需要充分與參與部門溝通,征求參與部門的意見,進一步確定各部門的抽查事項(在清單中的具體事項),參與部門的處室(科室)等。征求意見通過后,由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聯合發文。 第二十條 部門聯合抽查任務原則上僅限于同級部門的聯合實施,一般情況下不派發至下級部門執行。發起部門應通過監督指導的方式,督導下級部門開展同類型的部門聯合抽查。 第二十一條 部門內綜合抽查任務、部門聯合抽查任務實施方案中應明確各部門的檢查方式。同一任務不同部門(不同業務機構)可以采取不同的檢查方式(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方式)。多個部門(多個業務機構)需要對檢查對象開展現場檢查的,應該約定在同一時間,到檢查對象住所開展檢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六章 雙隨機抽取 第二十二條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一)抽查任務實施方案制定完成后,部門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由各部門通過監管工作平臺中的隨機搖號程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或者預設的Excel名單)中按照預定的比例抽取檢查對象。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由發起部門負責抽取檢查對象。 (二)抽取的檢查對象名單一經鎖定不可更改。 (三)名單抽取后,任務抽取部門先通過監管工作平臺派發給下級部門或共享給同級參與部門,再線下通知部門負責人認領任務。 (四)任務相關部門需根據實際情況對檢查對象進行分組(可以分1組或多組)。如果是部門聯合抽查任務,發起部門在分組時應充分征求參與部門的意見,設置合適的分組數量,確保各部門都有足夠人手參與抽查。 第二十三條 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一)各任務執行部門應根據該次任務情況,結合本轄區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在任務執行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合理設置檢查人員候選人,再從候選人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某些檢查事項需要特定專家參與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直接委派。 (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抽取后,需要對人員進行分組。人員分組數量與檢查對象分組數量必須一致,人員分組后與檢查對象分組進行隨機匹配。每組需要設置1名組長和若干名組員,同時確保每組人數大于或等于兩名。 (三)在部門內綜合抽查任務中,發起機構(處室、科室)在與參與機構充分溝通后,由發起機構統一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確保每組中每個機構至少有1人參與抽查; 在部門聯合抽查任務中,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應各自抽取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確保每組中每個部門至少有1人參與抽查。 (四)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可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進行補抽或調整更換。 (五)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在執法檢查人員庫中另行抽取或指派。 第七章 抽查任務執行 第二十四條 告知檢查對象。檢查小組應在現場檢查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的時間及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提示準備好相關資料。檢查活動或檢查事項不宜提前告知的,不得向企業透露情況,不提前發放部門聯合檢查告知書。 第二十五條 組織實施檢查。各級部門實施檢查時,應當嚴格依照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如果是實地檢查,需要在實地檢查的《執法檢查表》(《事實確認單》)上載明檢查事項、檢查機關、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事實等。在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集體討論檢查事實,并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執法檢查表》(《事實確認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做見證記錄。 第二十六條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于抽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須責令改正的,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抽查結果的錄入、審核、公示。抽查結果應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后,按照“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8類抽查結果錄入監管工作平臺,并通過審核人進行審核,審核后通過公示系統歸集記于企業名下并公示。檢查結果公示后原則上不得更改。 在部門內綜合抽查任務中,發起機構(處室、科室)和參與機構應分別錄入、審核、公示各自的檢查結果。 在部門聯合抽查任務中,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應分別錄入、審核、公示各自的檢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 建檔保存檢查資料。各類檢查表和檢查過程中采集的重要證據材料,由檢查組按照“一對象一檔案”的要求,參考行政處罰案卷格式整理裝訂成抽查卷宗,歸檔長期保存。對拍照等形成的電子數據,可打印形成歸檔資料。具體歸檔保存方式由相關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抽查結果的修正。為保障公示信息的規范性、嚴謹性,已公示的抽查結果信息一般不能修改,確因錄入人操作錯誤、數據反饋錯漏、抽查通知書送達不及時等原因,造成數據錄入錯誤需修正已公示數據的,省本級相關部門需報省商改辦審核備案,省以下相關部門需報上一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審核備案。 省本級相關部門按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省級數據修正部門管理員在雙隨機平臺中填寫擬修正數據內容(并附件上傳已加蓋公章申請函件); (二)省商改辦在平臺中同意授權擬修正數據或者駁回申請,駁回申請的應說明理由; (三)省商改辦在平臺中同意授權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信息化管理機構開放數據修改權限給數據修正申請部門; (四)數據修正申請部門在獲得數據修正權限后,在雙隨機平臺中修正檢查結果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重新公示。 省以下相關部門按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數據修正申請部門將擬修正數據內容及修正原因發函至本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初審通過后,由本級雙隨機辦(商改辦)管理員通過監管工作平臺填寫擬修正數據內容提交至上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審核; (二)上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在監管工作平臺中同意授權擬修正數據或者駁回申請,駁回申請的應說明理由; (三)上級雙隨機辦(商改辦)在平臺中同意授權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信息化管理機構開放數據修改權限給數據修正申請部門; (四)數據修正申請部門在獲得數據修正權限后,在雙隨機平臺中修正檢查結果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重新公示。 第八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抽查發現問題需責令改正的,由檢查實施部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除依法依規可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抽查結果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需責令改正的,自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抽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檢查結果為“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的,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 發現經營主體有經營異常情形的,應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公示。 發現企業有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應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公示。 發現抽查檢查對象涉嫌違法的,依法立案進行查處,并按規定公示查處結果;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移交案件線索;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抽查檢查對象涉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要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依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抽查檢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抽查結果為“未發現問題”的,應提示相關企業先依法申請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手續后再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抽查結果公示期間,被檢查對象對公示的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檢查結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內,向發起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發起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無錯誤的予以維持。復查情況自作出復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被檢查對象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實施檢查時,抽查檢查對象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節嚴重情形的,除了以“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公示抽查結果外,同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拒絕、阻撓、妨礙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阻撓、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四)不如實或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抽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對根據抽查結果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抽查檢查對象,嚴格依法落實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對在抽查中發現違法行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抽查檢查對象,及時將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統,供相關部門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九章 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上級部門應加強對下級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監督指導,必要時可對下級部門的抽查結果進行復查復核。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內設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情況進行執法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納入績效考評,制定考評標準,建立獎懲機制,督促工作落實。 第四十條 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相關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凡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制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檢查對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時未查出問題,只要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責任。對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備案號: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