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報】長沙精準處理侵權糾紛 護航機械企業創新

發布時間:2025-07-04 16:29 信息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通訊員 譚嘯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知識產權局收到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請求人代理人贈送的感謝信,為該局公正、合理處理一起機械領域專利侵權糾紛表示感謝

精準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湖南紐某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下稱紐某公司)是中小型環衛機械生產和銷售企業也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擬上市后備企業。該公司一直注重產品研發和知識產權保護通過了GB/T29490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2017年開始紐某公司研發多功能清掃車系列產品,申請了“一種垃圾清掃車”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以該專利技術方案為藍本設計的多功能清掃車系列產品投產后取得了顯著成績一年便實現了公司銷售額從1億元到2億元的跨越。

被請求人長沙市建某有限公司(下稱建某公司)同樣是一家環衛機械生產和銷售企業2023年,建某公司發現了多功能清掃車這一新產品在市場上的商機隨即從市場上購買了2臺紐某公司的清掃車產品進行拆解和仿制,制造出型號為“建某圳盈WA-1”的新能源吸掃車產品并很快在市場上銷售。

2024年3月紐某公司發現建某公司制造、銷售的該型號吸掃車與紐某公司產品十分相似,認為其涉嫌侵犯自己的專利權紐某公司隨即委托律師前往建某公司銷售地調查取證,完成取證后紐某公司向長沙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處理請求。與此同時紐某公司還向長沙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查取證請求。

立案后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經分析案情發現,被請求人存在明顯的仿制行為隨即對位于長沙縣江背鎮的被請求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取證順利進行但后經口頭審理、技術比對表明,被控侵權產品“建某圳盈 WA-1”的新能源吸掃車與涉案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存在多處區別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長沙市知識產權局辦案人員認為侵犯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被請求人所實施技術方案必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該案經過技術比對確認被控侵權產品“建某圳盈 WA-1”的新能源吸掃車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15個技術特征中,有9個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因此即使有仿制的故意仍不能構成專利侵權行為。“辦案人員在調查中了解到紐某公司涉案專利申請于2017年。在后續生產經營過程中紐某公司根據市場應用反饋持續對產品技術和功能進行升級改進,升級后的二代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而紐某公司對改進后的技術方案沒有及時申請專利,導致被請求人購買并仿制的被控侵權產品已不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考慮到直接駁回請求人的請求可能傷害請求人維權的積極性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針對一個個不同的技術特征與請求人紐某公司代理律師深入溝通,耐心解釋2024年6月12日,紐某公司向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撤回行政處理請求

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取得充足的證據往往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環節,但若行政機關介入調查取證工作不當不僅可能會對被取證方的生產經營產生一定影響,還可能導致被取證方商業秘密的外泄該案中,長沙市知識產權局依據相關規定積極探索依職權調查取證取得了積極效果。

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也可以根據需要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但專利行政裁決的對象仍然是民事糾紛,當事人有證明責任因此從立法的精神來說,有必要謹慎、謙抑地行使這一項行政權力也就是說,在非必要情形下行政機關不應介入取證不當地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有可能會使行政機關成為請求人的“代言人”還會對被請求人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這些指導思想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等文件中均有體現該案處理中,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積極探索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將被請求人具備侵權的主觀故意列為調查取證的啟動條件,從整個案件來看效果良好

該局辦案人員表示目前,機械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凸顯出的是科創企業對專利制度的運用能力不足,同時也折射出了當前小微科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方面的局限和困難小微科創企業雖然有一定的技術研發和自主創新能力,但其生存和發展壓力也很大無法投入足夠的人力、財力進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運營體系的建設。小微科創企業對于技術研發往往更專注于產品功能的升級而容易忽視專利申請與保護。一方面企業對核心設備關鍵技術缺乏系統的專利戰略布局另一方面對技術方案的權利保護范圍缺乏專業撰寫能力,導致專利質量不高維權困難。“建議相關企業借助行政機關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扶持政策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全面深入做好專利布局提高風險應對能力。”該局辦案人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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