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制度及政策動態(2025.10)

發布時間:2025-11-04 16:20 信息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海外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

(一)歐洲專利局強調知識產權在2025年世博會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EPO(歐洲專利局)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在近期訪日期間重申,EPO對國際合作、可持續創新及打造更具包容性的全球專利體系的承諾。

此次訪問包含三項核心行程:參加2025年大阪世博會、與日本對應機構及利益相關方舉行高級別會晤,以及與全球合作伙伴就知識產權未來發展方向開展交流。

作為世博會系列活動的一環,坎普諾斯出席了“知識產權助力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應用推廣國際論壇”。該論壇由JPO(日本知識產權特許廳)聯合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他合作伙伴共同舉辦,重點展示專利如何助力應對社會與環境挑戰,且契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要求。

坎普諾斯在論壇開幕致辭中,強調了EPO在支持 “惠及社會的創新”方面的作用:他說,若我們的專利制度無法覆蓋多元化人群,便將面臨無法滿足人類需求的風險。

圓桌會議匯聚了WIPOJPOCNIPA(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MOIP(韓國知識產權部,前身為KIPO(韓國知識產權特許廳))及EPO的代表,同時邀請創新主體與專家參與。與會者圍繞“縮小性別差距與代際鴻溝”探討策略,并分享了構建“更可持續、面向未來的知識產權生態系統”的相關舉措。

“女性與青年” 專題研討環節,坎普諾斯強調提升包容性的必要性。他表示,專利制度絕不應成為少數人的壁壘,因為創新與包容并非獨立目標,二者本質一體。新想法與新發明需要多元視角支撐。要實現創新的可持續未來,我們必須認清障礙所在、主動采取行動消除障礙,并激勵每個人將自身視為解決方案的一部分。

加強與日本的合作

在與JPO廳長笠井康之的雙邊會談中,坎普諾斯闡述了 EPO在質量、時效性與數字化轉型方面的優先事項,包括在《EPO 2028 戰略計劃》框架下,將人工智能應用于專利審查工作。雙方同意續簽2019年首次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將其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以延續雙方富有成效的合作關系。坎普諾斯還介紹了歐洲統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初步取得的成效,既強調了該制度對歐洲產業的利好,也指出其作為強化全球專利框架范例的潛在價值。

與日本利益相關方的對話

坎普諾斯還會見了日本主要利益相關方,包括 JIPA(日本知識產權協會)、JPAA(日本專利代理人協會)及 JETRO(日本貿易振興機構)。會談圍繞《EPO 2028 戰略計劃》、近期專利申請趨勢及 EPO 新出臺的人工智能政策展開。EPO 方面還介紹了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指出其作為進入歐洲市場的快速、具成本效益的途徑,兼具法律確定性與效率優勢,對中小企業而言尤為珍貴。(編譯自EPO網站)

(二)英國被呼吁推行大膽改革,以恢復標準技術許可的公平性

在回應 UKIPO(英國知識產權局)關于 SEPs(標準必要專利)的咨詢時,FSA(公平標準聯盟)敦促英國政府推行大膽且以證據為依據的改革,以恢復 Wi-Fi5G 等標準化技術許可中的公平性、透明度與效率。

英國當前正迎來引領全球的契機通過構建一套既能激勵創新,又能確保所有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均可接入并使用現代技術所依賴標準的許可框架,為全球樹立典范。長期以來,整個科技生態中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始終面臨不成比例的成本負擔、法律不確定性及市場排斥風險,這已然阻礙了歐洲物聯網市場的創新進程。

FSA在提交的意見中對英國政府正視上述挑戰表示歡迎,并支持在知識產權企業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內設立費率裁定程序(RDT——前提是該程序能夠作出高效、成本適中且公正的裁決,同時不犧牲裁決質量。FSA還呼吁強化透明度措施,包括建立可公開訪問的SEP數據庫,以及制定專門的訴前議定書,確保訴訟各方在訴訟啟動前交換必要信息。

FSA在建議中強調,為關鍵標準制定透明、非約束性的總體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費率至關重要。公布指示性的總體許可費率可為市場提供公平定價的清晰基準,有助于許可雙方高效談判,并減少過高或不一致的許可費要求。

FSA同時敦促英國政府果斷行動,遏制SEP糾紛中法院禁令的濫用。正如英國法院所承認,禁令威脅常被用于迫使對方接受超出FRAND條件的和解,此舉損害了開放標準的根本宗旨。將禁令限制在真正不愿獲許可的情形下,將為體系重新帶來平衡、可預測性與公平性。

FSA秘書長埃維琳娜·庫爾戈內特表示:亟須通過改革重建對體系的信任。當專利權人恪守公平許可承諾時,創新便能蓬勃發展;而當這些承諾被忽視時,整個行業便會陷入不確定性與法律風險的困境。英國有能力為SEP許可的公平性與可預測性樹立全球標桿。(編譯自公平標準網站)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關于IPR的實務規則擬議通知,撤回維達爾時期的改革提案

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近日發布一項規則擬議通知(NPRM),擬對PTAB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現行的IPR(雙方復議程序)規則進行修訂。該修訂旨在將IPR的范圍限定于此前未曾經歷訴訟挑戰,或相關訴訟已在早期階段得到解決的專利權利要求。

此次發布的NPRM的同時,USPTO正式撤銷了由前局長凱西·維達爾于2024年提出的另一項NPRM。該被撤回的NPRM原計劃將一系列修改納入法規,具體涉及系列與平行請愿serial and parallel petitions實踐、酌情駁回請求的簡報規則、程序終止與和解協議,以及行使裁量權駁回的考量因素等。

根據USPTO20251016日發布的新聞稿,撤回2024NPRM是為根據本屆政府的當前優先事項評估后續行動

本次發布的NPRM延續了近期確認就職的局長約翰·斯奎爾斯先天強健born-strong的專利制度與產權安寧(quiet title)的主張。伴隨NPRM的新聞稿指出,在當前實踐中,“USPTO擔憂即便是極其穩健的專利,在面臨連續或并行挑戰時也會變得不可靠

新聞稿列舉了NPRM的以下要點:

具體而言,擬議規則將:1要求IPR申請人必須提交一項保證聲明,承諾不會在其他程序中,依據《美國法典》第35編第102條或第103條對相關專利權利要求提出無效性主張2)明確規定,若USPTO或其他法庭已就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或有效性作出裁決,USPTO將不再啟動IPR程序;(3規定當另一程序很可能先于USPTO對第102條或第103條下的專利性或有效性作出認定時,USPTO不予啟動IPR4在存在例外情形時,允許USPTO保留裁量權,即使相關權利要求的專利性或有效性已在或預計將在先裁決,USPTO仍可決定啟動IPR

NPRM指出,由于后見之明偏差的存在,加即便是理性專業人士,也常會對特定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滿足法定要求產生分歧導致即便是穩定性較高的專利,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若面臨不同機構的反復挑戰,也始終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根據該提案,若某項權利要求已先后通過USPTO的實質審查及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如地區法院、國際貿易委員會或其他USPTO程序)的確權,再次啟動IPR便缺乏充分理由。擬議規則要求IPR請求人必須作出承諾,不在其他程序中對同一專利提出無效挑戰,并進一步要求請求人在其與專利權人存在爭議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交該承諾NPRM進一步闡釋道:“USPTO認為,此項要求有助于將針對同一專利的挑戰集中于單一平臺處理,從而提升程序效率、確保裁判一致,也使IPR能夠真正發揮替代訴訟中某一階段并解決爭議的功能。(編譯自ipwatchdog網站)

美國專利商標局釋放信號:將調整人工智能申請的主題適格性審查方式

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新任局長約翰·斯奎爾斯上任伊始即釋放明確政策信號,宣布將重新審視人工智能及其他前沿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適格性(subject-matter eligibility)審查標準。在近期舉行的一場專利授權儀式上,斯奎爾斯局長通過簽署兩項具有代表性的新授權專利(其中一項涉及分布式賬本/加密貨幣技術),向業界傳遞出USPTO將持續為新興技術領域創新提供專利保護的積極立場。

簽署該專利時,斯奎爾斯特別援引了塞繆爾?莫爾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電報專利權利要求電報已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具備專利適格性。他表示,莫爾斯的電報:“…… 提醒我們,應用技術是基礎是美國發展的支柱…… 從加密貨幣、人工智能,到量子計算和診斷技術,市場為發明和投資提供了驚人的機遇。誰能預知未來?但我確定,這些都是推動知識前沿的應用技術,且具備專利適格性。

PTAB人工智能不適格決定被撤銷

在發表上述聲明后,斯奎爾斯采取了非常規舉措,組建新的合議庭,重新審議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此前對Guillaume Desjardins等人案件作出的裁決——該裁決曾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認定一項人工智能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適格性。新合議庭成員涵蓋美國專利商標局多位核心決策者,包括局長、代理專利專員及副首席行政專利法官。

Desjardins案爭議的權利要求涉及對同一機器學習模型實例進行多任務訓練,以優化其性能。斯奎爾斯指出,該專利說明書披露的內容表明,所主張的方法實為一種技術改進。即通過依照本說明書所述方式對同一機器學習模型進行多任務訓練,模型訓練完成后,即可在各項任務中達到可接受的性能水平。

通過援引EnfishMicrosoft案判例(美國聯邦巡回法院,2016年),斯奎爾斯局長指出,相關權利要求闡述了對機器學習模型自身運行方式的改進,因而具備專利適格性。

斯奎爾斯進一步指出,原合議庭的過度寬泛推理令人擔憂,原因在于:……將人工智能創新整體排除在美國專利保護范圍之外,將危及美國在這一關鍵新興技術領域的領導地位。然而,根據原合議庭的邏輯,許多人工智能創新即使披露充分且具備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仍可能無法獲得專利因為該合議庭實質上將一切機器學習等同于不具備專利適格性的算法’(algorithm,而將其余附加要素簡單歸為通用計算機組件’(generic computer components,且未給予充分解釋。審查員與合議庭不應在如此籠統的層面評價權利要求的適格性。

斯奎爾斯總結指出,《美國法典》第35編第102條(新穎性(novelty))、第103條(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112條(書面描述、明確性和可實施性(written description, definiteness and enablement))標準,才是“將專利保護限定在適當范圍內的傳統且適宜的工具。因此,審查工作應聚焦于這些法定條款(編譯自IAM網站)

(五)歐洲專利局與國際知識產權律師聯合會加強人工智能與專利制度合作對話

202510月,EPO(歐洲專利局)與FICPI(國際知識產權律師聯合會)通過兩項重要活動深化合作:一是于那不勒斯舉行的FICPI世界大會,二是在慕尼黑召開的年度雙邊會議。

1023日,EPOFICPI在慕尼黑舉行雙邊會議,進一步鞏固合作關系。會議由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主持,新當選的FICPI 2025–2028年度主席埃利亞·蘇格拉涅斯(Elia Sugra?es)及其團隊成員出席。

會議期間,FICPI通報了2025年世界大會上通過的多項決議,并明確了未來合作的重點方向。EPO則分享了在數字化轉型與人工智能應用方面的最新進展,以及統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的最新動態。此外,會議還同步更新了2025年質量行動計劃、EPO專利與技術觀察站及驗證機制的相關更新該驗證機制正持續助力歐洲專利的保護范圍向歐洲以外地區延伸

推動人工智能應用,守護透明度與人類專業智慧

雙方一致認為,應共同建設能夠充分運用數字及人工智能驅動的專利體系,同時維護體系透明度并充分發揮人類專業判斷的作用。會議強調,機構與行業間密切協作對確保創新體系適應技術變革至關重要,同時也有助于鞏固信任、公平和法律確定性。

基于這一共識,EPO企業服務部副總裁內莉·西蒙(Nellie Simon)于本月早些時候代表該局出席FICPI世界大會。她與來自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EUIPO(歐盟知識產權局)、CNIPA(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及JETRO(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高層代表共同參與了一場高級別小組討論,議題為人工智能與前沿技術對知識產權從業者及機構的影響

西蒙副總裁系統闡述了歐洲專利局如何以負責任的態度推進人工智能融合,在提升質量、效率和透明度的同時,始終保持以人為本。她特別介紹了面向全局員工開展的強制性人工智能素養計劃,并重點展示了ANSERA搜索引擎和AI輔助撰寫系統等內部開發的人工智能工具。此外,她強調在全球范圍內加強合作、培訓與倫理監督,對建立知識產權領域人工智能共同標準具有重要意義。(編譯自EPO網站)

二、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

(一)慕尼黑法院臨時取消SEP審理,Z公司與S公司顯然正敲定全球專利和解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向Z公司簽發了一項反ETSI(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投訴禁令(簡稱AECI),該禁令針對S公司。與此同時,有信息表明英格蘭與威爾士上訴法院不僅批準了Z公司所提的上訴,還決定加快審理進程。在此情況下,S公司隨后撤回了其向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提出的申訴。英國上訴法院原計劃于20251028日就此案舉行聽證。

今年夏季,該全球專利糾紛在慕尼黑的審理程序,推動第七民事庭在庭長奧利弗?舍恩博士的主持下,更新并擴展了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指引。FRAND相關問題已在首次聽證會中進行討論,侵權審判環節原定于今年秋季開展。

最新動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原定于20251023日審理Z公司訴S公司標準必要專利案(No.7 O 64/25)。然而,法院在臨近開庭前通知,主審法官奧利弗·舍恩博士已決定取消本次庭審。

直接影響:多方認為雙方正就和解協議進行最終敲定,當前時機已充分印證這一推測。S公司面臨著在1023日庭審后不久即遭德國法院簽發禁令的風險,甚至是當庭宣判(該法院此前已有此類先例);即將舉行的英國上訴聽證會對S公司而言同樣構成重大風險,而Z公司在該程序中則只占優勢、毫無損失。此外,S公司對AECI的遵守,已完全解除了ETSI就后續行動作出決策的壓力。

更廣泛影響:本糾紛原可能催生更多重要裁決和司法澄清,但對雙方而言,就此了結并繼續前行顯然更具意義。Z公司許可業務不斷增長,S公司則需聚焦產品業務。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在侵權認定中創新引入AECI,在此推定性和解中作用關鍵。此爭議若確已解決,其持久影響之一將是實施者可能繼續嘗試利用ETSI,除非ETSI有魄力拒絕被利用。屆時,AECI或成為潛在救濟手段。

在未獲得正式和解確認之前,我們尚不能完全排除因其他原因導致庭審臨時取消的可能性。例如,合議庭三名法官中的任何一位或某一方的代理律師可能因病無法出席。然而,綜合多方面因素,和解的可能性遠高于其他解釋。

首先,法院及相關方均未說明取消庭審的具體原因。其次,基于前文所述理由,此時達成和解在邏輯上十分合理。因此,當前存在兩種可能性,但和解這一種情形的概率遠高于另一種。若結合庭審臨時取消的時機以及各方對取消原因保持沉默的情形來看,將庭審取消歸因于和解是較為穩妥的判斷。雖非百分百確鑿,但足以讓第三方視此案基本告終。

S公司曾在FRAND問題上全力抗辯,并在多國提起訴訟,但除在英國外,其余均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在英國,獲得臨時許可聲明后利用ETSISEP持有人施壓的做法已創下先例(若非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果斷干預,此先例恐更具危害性),且無論是否存在AECI,類似投訴仍可能重現。這對標準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絕非益事。將FRAND爭議(尤其是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觀點分歧的問題),提交至投票權分配隨意、成員中包含游說組織的大會,無論該組織及其成員表面多么受人尊敬,實為“多數暴政”。

ETSI在相關基礎裁決仍處于上訴階段且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裁決尚未作出時,就受理了投訴,這是一個根本性的錯誤。唯一恰當的做法本應是迅速駁回該投訴,畢竟總會有人以涉嫌失職為由對 ETSI 提起訴訟,此時ETSI 必須承受這種風險,而卷入其無法解決的糾紛只會讓情況變得更糟。

另一擔憂是ETSI日益泛化的包容性。其900名成員中多數從未為標準研發貢獻技術,卻均享有投票權。建立此類治理結構是歐洲特有誤區。正如歐洲央行是全球唯一由債務人而非債權人決定貸款額與條款的金融體系。這類結構無異于“縱狐守雞”,會助長不負責任行為。

總之,對于ETSI即將召開的大會真正應擔憂的,并非Z公司是否向S公司授權(雙方似已達成一致),而是“偽草根組織”(即聲稱代表某群體、實則甚至可能代表其支持者的受害者的機構)是否會參與未來可能舉行的FRAND相關投票。(編譯自IPFRAY網站)

(二)A公司在三條紋商標上訴案敗訴

英國上訴法院于1023日裁定,A公司標志性三條紋商標未能滿足清晰性與精確性的法定要求,并認同了喬安娜?史密斯法官此前的結論,即相關注冊商標并非單一且定義明確的標志。

此次爭議源于時尚品牌及其英國子公司提起的訴訟,該公司請求宣告A公司16項涵蓋服裝、鞋類及配飾的商標注冊無效或撤銷。202411月,高等法院裁定,其中六個商標(均為三條紋圖案的變體)違反了1994年《商標法》第1(1)條規定因不符合注冊條件而無效。A公司隨后提起上訴。

清晰性與精確性

涉案商標被描述為“印在服裝上的三條等距平行條紋”,沿袖子、褲腿或側面長度的三分之一或更長。每個商標均包含圖示及文字說明。

阿諾德大法官在宣讀主旨判決時指出,書面描述與視覺描述的關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并提到A公司自身將插圖定性為例證而非限制條件。彼得·杰克遜法官和福爾克法官均表示贊同闡述了商標注冊的立法框架及歐盟判例法下的三個可注冊條件:一是商標須為一項符號;二是須能夠以圖形方式呈現;三是須能夠區分不同企業的商品。本案爭議焦點在前兩個條件——商標是否為單一符號,以及其圖示是否足夠清晰和精確。

“戴森案”辯護與其他爭議

A公司曾辯稱,史密斯法官誤用歐盟法院在戴森案中的判決該案中家電制造商申請將吸塵器透明集塵桶概念注冊為商標被拒),主張僅憑“未呈現的標志”并不應影響可注冊性。上訴法院駁回該觀點,認為該法官僅將此類未呈現的變體視為相關考量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阿諾德法官指出問題在于書面描述涵蓋的變體程度是否不可接受

此外,A公司還以另一項理由提出抗辯,認為法官通過 “暗示條紋甚至可能出現在袖子內側” 的表述,對描述內容進行了過度解讀。上訴法院指出,該觀點并不具備實質意義,并解釋稱,書面描述本身已 “涵蓋條紋起點、終點及長度的可變性”,即便法官的表述存在一定延伸,“裁決推理的核心邏輯也不會受到影響”

判決結果

英國上訴法院駁回全部上訴,裁定高等法院的判決未存在法律適用或原則性錯誤。福爾克法官Lady Justice Falk補充指出,原審法官“有權認定第二項條件未得到滿足,因其所涉商標不夠清晰、精確且無法客觀確定”,并進一步強調,“位置商標(position marks)的顯著性至少部分源于其具體定位”。

該裁決維持了時尚品牌此前的勝訴結果,同時也印證了注冊 “允許多種視覺變體(multiple visual variations)的商標” 所面臨的困難。同時,A公司其余的三條紋商標注冊不受此裁決影響。(編譯自ICLG網站)

(三)P公司再遭訴訟,被指AI技術涉嫌盜用版權

20251022日,一名作家在加州聯邦法院對P公司又提起一次訴訟,指控P公司使用作家作品的盜版副本訓練人工智能模型。該作家稱,P公司被指稱的版權侵權行為,是為避免落后于競爭對手而采取的 “孤注一擲之舉”。

作家塔莎·亞歷山大(Tasha Alexander)在提交的訴狀中稱,P公司通過爬取網絡、下載盜版作品,并將這些作品復制用于訓練人工智能模型,以生成類似人類的文字和圖像這一過程從未征得作者許可,也未給予任何報酬。

亞歷山大聲稱,“大規模侵權”是P公司打造其旗艦商業產品“P公司智能”的“核心商業模式之一”,而P公司之所以采取這種被指稱的侵權行為,是為了避免在人工智能領域陷入落后。她表示,P公司在去年推出 P公司智能時曾大力宣傳其先進的人工智能工具,使公司市值大幅上漲,但最終推出的產品“未能兌現其宏大承諾”。在訴狀中,亞歷山大稱:“P公司‘貪婪的廣告行為’,與其‘肆無忌憚復制原告的版權作品’的行為直接掛鉤。為追趕人工智能領域的競爭對手,P公司既無視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出于同樣的理由,無視了版權持有人的權益。

亞歷山大的訴訟緊隨本月早些時候兩名神經科學家針對P公司提出的集體訴訟之后,該訴訟指控P公司在訓練P公司智能產品時,使用了來自有爭議盜版數據集Books3”的圖書版權資料。此前在今年9月,有兩位作家提起了集體訴訟,指向P公司涉嫌未經授權使用 Books3 數據集進行復制。Books3 數據集此前也成為針對其他公司的多起訴訟的核心證據。

亞歷山大是 Anastasia Grant 的筆名,她是《Lady Emily Ashton》系列小說的作者。她表示,P公司通過下載 Books3 數據集,復制了該系列的三部作品。希望代表所有在美國注冊版權的作品所有者提起訴訟,這些作品在相關期間被P公司用于“訓練數據集的編纂或創作,或用于P公司人工智能模型的訓練、研究或開發”。她在訴狀中指出,P公司剝奪了她本可獲得的收入,并且其 AI 模型是在“逐字復制”她作品的基礎上訓練,以生成最終可能取代她有償創作內容的作品。亞歷山大稱,P公司的侵權行為“進一步削弱了對圖書、文字、視覺藝術及原創人類創作內容的需求”。她強調,P公司的行為也不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她指出,P公司使用這些所謂盜版作品并非出于“轉化性用途”,而是為了“商業目的——匯聚大量有價值的版權作品,從而為P公司市值增加數十億美元”。

亞歷山大表示,她的作品高度原創,因此應享有更廣泛的版權保護。她在訴狀中寫道:“被告進行的盜版行為屬于無可辯護的侵權行為。即便之后的使用可能存在合理性,也無法為盜取和復制數千部版權作品提供辯護。盜用原本可以購買的作品即構成版權侵權。編譯自LAW360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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